關于轉發《潮州市洪澇風災害報災標準》的通知
2005-06-02
來源:潮安縣檔案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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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三防辦公室、縣直水利有關單位:
現將《潮州市洪澇風災害報災標準》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潮州市洪澇風災害報災標準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洪澇風災害統計工作,準確、及時、客觀地反映災情實際,提高災害統計工作的可操作性,維護災情數據的嚴肅性,特制定潮州市洪澇風災害報災標準。
第二條 洪澇風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受災體在遭受洪澇、臺風(龍卷風)、暴潮、冰雹等自然災害的損毀后,其自身價值降低或者喪失,所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含任何中間環節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洪澇風災害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為:國汛統表一至四所列的統計項目中,能直接體現經濟價值的受災體和未達到相應統計量級的同項目受災體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雖未列入表中但能直接體現經濟價值的其它受災體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條 洪澇災害直接經濟總損失(國汛統表一)包括國汛統表二至表四中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未列入表中的其它受災體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總和。
1、“受災人口”、“死亡人口”、不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2、“受淹城市”的直接經濟損失按具體的受災體(如房屋、市政設施、家庭財產等)分別進行計算。
3、“損壞房屋”、“倒塌房屋”按土磚瓦房、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分類計算。其直接經濟損失按照表一標準計算。
房屋損失計算標準
表一
房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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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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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塌(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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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磚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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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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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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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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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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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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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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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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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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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表中未列入的其它行業部門(如醫療、教育、文化、商業等),其受災體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各行業現行辦法進行計算,并計入直接經濟總損失。但因災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能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5、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和抗洪搶險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條 農林牧漁業洪澇災害的直接經濟損失(國汛統表二)包括農作物、耕地、牲畜、水產養殖以及其它農林牧漁業的損失。
1、“農作物受災面積”是指因洪澇災害造成農作物在正常年份減產的播種面積(含成災、絕收面積)。受災損失按受災程度不同分受災、成災、絕收三類先進計算。
(1) 作物類受災損失金額=(作物受災面積―作物成災面積)×單價×受災系數。
(2) 作物類成災損失金額=(作物受災面積―作物絕收面積)×單價×受災系數。
(3) 作物類成災損失金額=作物絕收面積×單價×受災系數。
作物單價、受災系數詳見表二。
水果類分掛果和不掛果計損。掛果類計損與作物類同,不掛果類則不分種類品種,綜合按受災120元/畝、成災340元/畝、絕收800元/畝計損(面積扣除方法同上)。
2、“死亡牲畜”的計損單價詳見表二。
3、“水產養殖”受災損失按魚類(分普通魚、優質魚)、蝦蟹類、貝類及其它類分類計算。
水產養殖損失數量=水產養殖損失面積×正常畝產量×受災系數
水產養殖損失金額=水產養殖損失數量×價格
受災系數可按實際受災情況取0.2-0.9,價格見表二。
4、其它農林牧漁業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按減產或損失數量分別乘以各類農林牧漁業產品的當地災前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第六條 工業、交通運輸業直接經濟損失(國汛統表三)包括工業、效能運輸、供電、郵電等行業的損失,各行業因災停產、停運、停業等所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不能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1、損壞鐵路、公路、村道、高低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計損標準詳見表三。
(1) 輸電、通訊線路受災損失金額=受災體損(毀)壞公里(座)數×單價
(2) 鐵路(公路)基面、橋梁受災損失金額=受災損(毀)壞公里(座)數×單價×受災系數。
受災系數按:輕度0.2~0.4、中度0.5~0.7 、嚴重0.8~1.0計取
2、工礦企業因災停產或半停產的直接損失數按實際受災損失計入。
3、其它工交、供電、郵電等損失按各行業現行辦法計入。
第七條 水利設施經濟損失(國汛統表四)包括現有統計指標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設施的損失。因洪澇風災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如灌溉、供水、發電等)不能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平時因失管失修而損壞的水利工程不能列入受災和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1、水利工程受災能力以土石方工程量直接計算受災損失的(如水庫垮壩、損壞,提防、渠道決口等)按土方15元/立方米、石方70元/立方米、漿砌石130元/立方米、砼320元/立方米計損。
2、其它未能直接以損失工程量計損的水利工程設施(如水閘、涵洞等)按表四損失計算標準計捐贈。
水利設施受災損失金額=受災體數量×單價×受災系數。
受災系數按輕微0.2-0.4、中度0.5-0.7、嚴重0.8-1.0計取。
第八條 本標準由潮州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并于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